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华裕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38号
原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华裕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裕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华裕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XX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俊
速录员汪志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