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服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仙桃民保字第00053号
申请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服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服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在仙桃市第三污水处理厂的到期债权242570.25元限额内予以停止支付,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在仙桃市第三污水处理厂的到期债权242570.25元限额内予以停止支付。
查封担保人**所有的鄂M39039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服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