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4民初2501号
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B-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986789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南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3幢11层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8196639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