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某某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174号
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施岗村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5801797L。
法定代表人:胡淑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禹,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油坊湾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79118530H。
法定代表人:詹克侠。
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7元,减半收取计6,203.50元,由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章  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厚  鹏
书 记 员 李厚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