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郑桥村中环线以南关山二路延长线以西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15、20号楼及地下室第15幢4层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3588631K。
法定代表人:谢扬久,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油坊湾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79118530H。
法定代表人:詹克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1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受理,责令被执行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808245.1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4254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115民初10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任忠
审判员  曾 波
审判员  刘红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执行员  阮亚胜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