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1071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鑫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CK7QH6U,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魏庄村。
法定代表人:西凤宝,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6856A,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冯禄,董事长。
被保全人:武汉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79118530H,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43号。
法定代表人:詹克侠,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虞勇,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保全人茌平鑫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虞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34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虞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2万元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虞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2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