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7351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兼。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兼。
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6元,减半收取计4448元,由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