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与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22民初2500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江滨巷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同心华庭一区29号至32号、37号至4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应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南村。
法定代表人:陶兴权,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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