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缙云县溶江乡大雅畈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2民初634号
原告: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江滨巷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缙云县溶江乡大雅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缙云县大雅畈村。
法定代表人:江建荣,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溶江乡大雅畈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61元,减半收取计11230.50元,由原告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钦建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万军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