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新华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600号

原告:丽水市新华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南明山街道兴工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43186XX。

法定代表人:杨少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骏,浙江三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龙渊街道城东四路177号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68192324W。

法定代表人:范世发。

原告丽水市新华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新华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新华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丽水市新华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邬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