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3446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第三人: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城东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68192324W。
法定代表人:范世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敏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叶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