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81民初6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7层704-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56194154L。
法定代表人:杨中心,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