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

庆元县隆宫乡莲湖村村民委员会、浙江蒸蒸日上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40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庆元县隆宫乡莲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隆宫乡莲湖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蒸蒸日上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下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7层704-705室。
法定代表人:杨中心,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庆元县隆宫乡莲湖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蒸蒸日上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86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庆元县隆宫乡莲湖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