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2492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7层704-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56194154L。
法定代表人:杨中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丽水市碧湖镇新生巷11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0元,合计7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施丽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