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宝基建设有限公司

黄长明与丽水市宝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3民初647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丽水市宝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丽水市宝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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