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亿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28民初388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
原告:锡林郭勒盟亿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方悦名都底商7-A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
被告: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街文博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王之一,职务:董事长。
原告***、锡林郭勒盟亿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锡林郭勒盟亿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以“因疫情原因无法开庭,待疫情过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锡林郭勒盟亿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2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春 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雅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