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522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街文博大厦B座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6994856883。
法定代表人:王之一,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25民终5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540××××7640账户内有银行存款,我院于2022年6月9日冻结了该账户存款,现依法扣划至我院执行专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540××××76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1242.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白立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兴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