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52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街文博大厦B座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6994856883。
法定代表人:王之一,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25民终5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我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布仁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90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白  立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