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民终12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某,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暨上诉人**1于2020年8月26日以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1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55元,减半收取9977.5元由**1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5元减半收取9977.5元,由**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立 华
审判员 景 超
审判员 萨仁其其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