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1与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民终12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某,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暨上诉人**1于2020年8月26日以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1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55元,减半收取9977.5元由**1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5元减半收取9977.5元,由**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立 华

审判员 景   超

审判员 萨仁其其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祁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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