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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利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香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26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利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552823566E,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1***,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系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香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329066654E,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三岔口乡小土城村。
法定代表人方建才,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3***,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无锡市***,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利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香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利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92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乌兰察布市香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926执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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