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3民初127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德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利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该公司法人。
被告**,男,汉族,33岁,内蒙古利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现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德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利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德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被告内蒙古利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德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德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德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470元。
代理审判员 高改霞
审判长 纪啸飞
人民陪审员 郑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