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孔令发与史锦秀、内蒙古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3民初515号
原告孔令发,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
被告史锦秀,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续,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星河置业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前旗先锋镇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分水闸村。
法定代表人任精明,镇长。
原告孔令发与被告史锦秀、内蒙古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前旗先锋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令发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令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孔令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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