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1977号
原告: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678883756。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70611698Y。
法定代表人:郝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红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