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2民初3326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与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施工的工程款20000元。**以其所有的位于薛镇兴隆街兴源市房产(房权证准薛字第01320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施工的工程款2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薛镇兴隆街兴源市房产(房权证准薛字第01320号)。

保全费2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人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吕春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志强

书 记 员 张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