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1-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民初129-2号
原告:内蒙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煤机制造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成,系该公司常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旗首创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敖镇珠和东街中***9号楼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内蒙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前旗首创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35.90元,减半收取计23967.95元,由内蒙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青
审 判 员 徐 嘉 敏
人民陪审员 **愣太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明 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