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丰腾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992号
原告:山东滨州丰腾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中心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存,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0001-24丘17幢。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长江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马祥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黄海大道中359号。
法定代表人:臧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滨州丰腾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滨州丰腾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滨州丰腾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