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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金跃达运输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6876号 原告:包头市金跃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东边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31849611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西大街木材公司院内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0MXX9G5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被告: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界墩西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587508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782280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中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25207250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南屏村8组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15N76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镇政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70060655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包头市金跃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包头市金跃达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包头市金跃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