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3074号
原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安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安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9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0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03.69元(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