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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685民初4227号 原告:葛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葛某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葛某于2024年2月19日向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022年拖欠的工资409728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补偿金58332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29166元。仲裁委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其为项目经理,工资为350000元/年,申请人属于高层管理人员,其工资远高于普通劳动者,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申请人应当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仲裁委于当日作出海劳人仲不字(2024)第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葛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2022年拖欠的工资409728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8332元;支付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29166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原告受被告深圳分公司经理薛某邀请,到珠海从事项目经理工作。约定年工资35万元,另外项目经理证书补贴5万元/年。2023年1月28日,被告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向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职工,原告于2021年2月底至被告在珠海的项目工地工作,2023年1月底辞职。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聘用单位为被告某公司。 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31日,负责人为薛某,营业场所:深圳市,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建材销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许可经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建材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承包境外房屋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2023年2月13日下午16时31分,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薛某向原告发送微信:总收入734000-299272=434728。原告回复:收到。同月27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20000元,同年8月25日,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计向原告支付5000元。 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仅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2022年拖欠的工资409728元。 上述事实有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409728元。提交了其与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薛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某工资409728元。 如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