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7民初6944号 原告:北京现代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航宇北街11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6629131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北京现代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现代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城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城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代城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现代城信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现代城信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8000元;3.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并非现代城信公司员工,而是工头***的员工。现代城信公司承包“新希望”电力工程,与工头***口头约定以每人450元/天的价格,由工头负责找人施工。所以现代城信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的8000/月工资更是缺乏事实依据。***不具备基础专业知识,没有经现代城信公司指挥,私自登杆,误登了带电杆导致受伤。现代城信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及治疗费用高达百万,现***已痊愈出院。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裁决错误,故起诉至法院。 ***辩称,认可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存续至今。***受伤被送急诊,由***送至医院,***自称其是***同事,***与***系兄弟。应急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对双方劳动关系也有明确界定。治疗中***也代表现代城信公司看望过***。 经审理查明:现代城信公司因为缺人手找到***,以450元每日的价格让***找几个电工。***在行业群里发送了信息,***看到后联系了***,***说活不多,大概干半个月左右,最后***以400元每个工的价格接下这个活。***等4人长期跟随***干活,***是其自封的队长。约2020年12月9日,***等4人与***一起到该工地干活。现代城信公司按工向***结算工资,***再发给***,此后***再发给跟他来的其他4人。2020年12月23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经诊断伤情为电接触性质损伤8%等。***治疗期间现代城信公司负责了缴纳***医疗费等事宜。2021年6月28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现代城信公司自2020年12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现代城信公司支付其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7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48000元。2021年9月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确认现代城信公司与***2002年12月9日至2021年6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现代城信公司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6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8000元。3.驳回了***的其他仲裁请求。现代城信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具体诉请如前所述。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住院病案、微信记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的判断依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与现代城信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提供的劳动也是现代城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系现代城信公司通过***临时雇佣,现代城信公司并无要吸收***为其员工的目的,***及其队长***也清楚自己仅是临时干活,并非加入现代城信公司,故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与现代城信公司并无身份上的隶属性,现代城信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并不适用。此外,***工资也并非现代城信公司支付,而是由***支付给其队长***,***再支付给他,而***还要从中赚取差价。综上,***与现代城信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亦于法无据,本院亦不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现代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现代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8000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