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

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9444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3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32351。
法定代表人:陆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2号2层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77099599A。
法定代表人:韩大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3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81566L。
负责人:尹显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凡,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2.06元,减半收取1486.03元,由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