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正立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7民初721号
原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2号2层2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77099599A)
法定代表人:韩大庆,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莉,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正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110号院5号楼5层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99656799K)
法定代表人:徐文涛,总经理。
原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联公司”)与被告北京正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军梅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信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付莉,被告正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信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东方信联公司与正立**公司签署的《资质委托代理协议书》;2.判令正立**公司返还合同款项1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正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东方信联公司与正立**公司签订了《资质委托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代理协议约定,正立**公司替东方信联公司办理建筑工程企业资质2020年度延期。东方信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正立**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9万元,而正立**公司仅为东方信联公司办理了安全许可证的延期,涉及代理费用2万元。2020年7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使得代理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东方信联公司在此后曾多次向正立**公司主张退回未办理业务的款项并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但均遭到拒绝。东方信联公司认为由于政策的变动,使得代理协议的合作基础产生了根本动摇,正立**公司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正立**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正立**公司为东方信联公司办理安全许可证延期和资质延期,共涉及合同价款23.69万元,东方信联公司实际支付19万元。为完成代理事项,上述款项已用于为东方信联公司安排相关资质人员,正立**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履行,故不同意东方信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资质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执照、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严芬琴微信聊天记录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1日,东方信联公司(甲方)与正立**公司(乙方)签订《资质委托代理协议书》。合同约定:“第一条、咨询服务事项1、为甲方申请的延期资质名称: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2、为甲方上述资质延期进行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3、代理甲方申报和审批资质的相关手续。4、资质申报审批专业政策、流程和规范要求的专业咨询。第二条、费用及付款方式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代理服务费、人员费及业绩费用共计236900元。明细如下:1、乙方为甲方企业提供3个点的劳务发费,税点金额6900元,其税点金额由甲方企业承担;2、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代理费共计4000元。上述费用为固定费用,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应取得的全部费用(该费用不含人员费及社保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开始办理,乙方承诺在政策未改变的前提下向区建委提交纸质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理完安许延期,安许延期公示后三个工作日甲方需支付乙方代理费用50%,共计2万元;资质延期公示后三个工作日甲方需支付乙方剩余代理费50%,共计人民币20000元。第三条、人员委托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建筑人才市场协调职称人员,共28人,共计190000元。2、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及受聘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工作。3、乙方将受聘者提交的证书和资料转交甲方,乙方代为办理各项事宜。4、乙方所配职称人员期满,甲乙双方协商续签事宜,如不续签,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转出手续。5、支付方式: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将建造师人员信息上报到甲方建造师系统后甲方支付乙方113000元;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中级职称、安全员全套扫描件,并确认无误后支付72000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为本企业在职职工申报考试培训并取得合格职业岗位资格证书。1、甲方提供企业相关专业人员10人,按照提供相关专业认真填报。2、培训费用:中级技术工人费用500元/人×10人=5000元。3、付款方式:自甲乙双方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将《职业岗位资格证书》交给甲方,经过甲方确认收到时将全款5000元交给乙方。第六条、其他1、在公示期间或之前,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诉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一切与此次申报有影响的事项而中途撤销申报的,甲方根据乙方完成事项的工作量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结算。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受阻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该情况通知对方,并出具相应的证明,因此造成的损失,彼此不承担对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7日,东方信联公司分两次给付正立**公司19万元。
正立**公司为履行代理协议,从社会上联系18名具有相关专业资质人员,在向上述人员支付相应费用后,具有专业资质人员与东方信联公司签订3个月短期劳动合同,但未在东方信联公司实际工作,东方信联公司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在10位东方信联公司在职职工未参加相关考试培训的情况下,正立**公司为上述人员办理了职业岗位资格证书。
在具有专业资质人员符合办理资质续期标准后,正立**公司为东方信联公司办理了安全许可证的延期。
2020年7月1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9月4日,东方信联公司向正立**公司发送《关于资质委托代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协商意见》,要求正立**公司退回相关款项。正立**公司以收取的款项为履行合同已经支付他人为由拒绝退回。
本院认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有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本案中,东方信联公司与正立**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实质是将具有相应资质人员短期挂靠到东方信联公司名下,为申报建筑工程相关资质使用。东方信联公司和正立**公司的行为已经危害建筑市场秩序,如果东方信联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资质人员的情况通过委托办理资质的方式办理相关工程资质延续,其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故该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合同应属无效。故本院确定东方信联公司与正立**公司签订的《资质委托代理协议书》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立**公司向有专业资质人员支付的短期挂靠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东方信联公司向正立**公司支付19万元,现东方信联公司主张正立**公司返还17万元,本院不持异议。东方信联公司为此所受损失亦应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正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的《资质委托代理协议书》无效;
二、北京正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合同款17万元;
三、驳回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已交纳),由北京正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军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毅刚
书 记 员 邓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