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3849号
原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桂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环,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显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大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05年开始长期合作,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陕西移动、陕西联通和陕西电信三大运营商在陕西的设备安装工程,被告为上述项目的承包方。截止2012年底,原告共计完成被告在陕西共计145个项目并通过了验收,经结算总价为905554.19元。现被告尚欠原告11424.09元工程款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在协议第六条第三款中有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毁约、财务及其他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XX路XX号XX大厦XX号,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案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XX路XX号XX大厦XX号,属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辖区,且双方协议中有约定双方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晓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原晓娜
书  记  员    叶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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