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辖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科,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元,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A座601。
法定代表人:于中领,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初243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险峰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