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17号1栋1单元9层80号。
法定代表人:唐本东,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A座601。
法定代表人:于中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4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建立合同关系,本案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来看,被上诉人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向上诉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故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吴志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