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6971号
原告:房利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24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术军,女,房利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A座601。
法定代表人:于中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利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房利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房利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房利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乙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