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5427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科美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如,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A座601。
法定代表人:于中领,执行董事。
天津科美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京0112财保22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天津科美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科美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其同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莉
书 记 员 席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