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财保228号
申请人:天津科美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中路甲442号A座601。
法定代表人:于中领,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天津科美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科美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于俊平
审判员 张硕果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