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8640889H,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于中领。
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2986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民终188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筑公司工程款879297元及利息(以439648.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39648.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93元,由被告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因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全部履行。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于2023年1月12日被本院依法冻结,但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和车辆均已被其他法院多轮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本省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大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动产、股权、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权益等。
三、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日变更名称,变更后名称为四川鼎力乾坤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住所地变更为××都市××人民××路××**××楼××号。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查控措施及续期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9189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89189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调查、谈话笔录、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毕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查冻到期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本院,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夏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