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城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23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752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舒城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镇3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0256-7。
法定代表人:*增进。
被执行人: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与春秋路交叉口处,组织机构代码76901945-6。
法定代表人:*增进。
被执行人:*增进,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付先如,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施远,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舒城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进、付先如、施远、***、**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凤池苑小区竹园商铺(证号:00040812号)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