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城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23执5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752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舒城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镇3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0256-7。
法定代表人:*增进。
被执行人: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与春秋路交叉口处,组织机构代码76901945-6。
法定代表人:*增进。
被执行人:*增进,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付先如,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施远,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3执550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增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增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增进在中国工商银行13×××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3691.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