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523民初1845号
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磊,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增进,董事长。
被告: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与春秋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增进,董事长。
被告:*增进。
被告:付先如。
被告:施远。
被告:***。
被告:**。
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城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增进、付先如、施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付先如等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进行送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明确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