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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义宏建设有限公司与刘喜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3执17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安徽义宏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喜宝。
本院在执行安徽义宏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喜宝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喜宝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耿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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