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8143017N。
法定代表人:文义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43092217G。
法定代表人:徐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双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