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杏民初字第00008号
原告王文建,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存栓,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华静飞,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晓峰,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旭杰,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横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亮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静飞,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晓峰,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建与被告张存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横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晓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王文建负担。
审判长 吉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