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西张中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881民初1463号
原告山西西张中晟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与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喜化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所签《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煤场封闭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所涉工程项目地在临猗县,双方之间因该工程拖欠工程款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临猗县法院专属管辖,其起诉至本院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西张中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8.21元,退回原告山西西张中晟钢结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焕玲 人民陪审员  樊淑梅 人民陪审员  马晓伟
书 记 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