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294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选,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17259323315。
住所:运城永济市。
委托代理人**,女,199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