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294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选,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17259323315。 住所:运城永济市。 委托代理人**,女,199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