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许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4596号 原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中山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智慧大道东侧、莲城大道南侧名门尚居第五幢东起第二单元二十八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物资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l、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物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43192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许***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物资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被告许昌物资公司向原告供应一批价值336.9725万元容器板。合同生效后,被告许昌物资公司购买了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生产的容器板交付与原告,原告将被告许昌物资公司供应其的容器板用于制作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公司)总包的宁夏宝丰项目空冷塔、***、吸附器3种8台设备现场制作项目(以下简称宁夏宝丰公司)中的空冷塔设备。空冷塔设备在宁夏宝丰公司安装调试时,经杭氧宝丰公司和宁夏宝丰公司检测,空冷塔设备的容器板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为此,原告于2021年6月5日将空冷塔设备所用容器板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通知了被告许昌物资公司.2021年7月29日,原告将试样送至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试样编号21070030083-1,结果“竖向裂缝5条,长度1.58/2.23/4.61/4.58/1.59mm";试样编号2107003008-3-2,结果“竖向裂缝8条,长度:2.25/1.75/7.98/7.51/0.76/0.72/2.52/0.85mm"。由此证明了被告许昌物资公司供应给原告的容器板质量不合格。 据上,被告许昌物资公司作为销售商提供给原告的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生产的容器板,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已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许昌物资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其权益,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出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容器板严格按合同明细标准、技术要求和钢板生产厂家供货”,第十二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因原、被告存在合同约定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永济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永济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