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冻结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024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2318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53元、执行费341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25万元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25万元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25万元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兰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