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泽执字第20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8月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年43岁,现住泽州县高都镇。
被执行人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高都镇。
法定代表人张文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万增,该公司董事长。
***与***、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材料款316200元。调解书生效后,***、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0843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泽执字第208号案件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643元,确定由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并已交纳。
执行员 郭 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许晓燕